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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01-28
来源:输电监管部
英国的输电许可证共分为三个部分,即许可证要约、标准条款及特殊条款。第一部分描述的是条款的应用、修改及输电证有效期等三个方面的约定。第二部分对持证者的权利与义务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有四个章节;前两章共有12条,给出的适用于所有持证者的普遍规则;第三节是专门针对英格兰及威尔士所作的补充规定,共8条;第四节是对英格兰的补充条款,也有8条。第三部分是对一些特殊问题所作的专门规定。本文的主要介绍对象是输电许可证的标准条款。
一、许可证术语及管理办法
(一)解释及定义
分11个方面对阐述了许可证中术语及其在正文中的理解方式,其中包括对持证
者履行规定义务的时间期限的解释,以及对“书面通知”的具体规定。
(二)第三节内容应用规定
主要说明输电许可证有关英格兰及威尔士的补充条款何时生效或因变动而停止生效。
(三)第四节内容应用规定
主要说明输电许可证有关苏格兰的补充条款何时生效因变动而停止生效。
(四)持证者向监管机构的付费
主要规定持证者每年应承担的费用及付款方式
二、通用规定
(一)受管制的帐户
1.对于每一独立业务,
(1)持证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输电业务的会计记录,并将其收入、成本、资产、负债、库存及供应区别于其它业务。
(2)持证者应当基于会计记录给出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信息
(3)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管者提交上述报告的副本
2.未经监管机构同意,持证者不得随意改变收费原则;即使改变,持证者还需基于前后不同的原则分别制作相关的会计报表
3.在制作会计报告时,持证者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及实际使用的习惯原则,陈述其采用的会计政策。最后它应当将除收费原则之外的其它会计资料公开。
4.除非是基于 “可选择会计准则”规定的当前成本基数制订前述会计报告,否则持证者还应当给出监管机构规定的综合输电业务的财务信息。
(二)会计年度变更
1.持证者可以进行会计年度的变更,但要通知监管机构
2.在会计年度变更后,持证者应当按照对帐目制作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三)持证者的电网规范
1.持证者应当制定电网规范,目的是提高输电系统的效率,促进发电与售电竞争
2.持证者应当定期检查电网规范执行情况,同时它应当将检查结果、修改建议及其它市场成员的意见送交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当对其作出反应。
3.电网规范的内容包括接网规范、运行规范与规划规范。
4.持证者应当将电网规范应当向监管机构送交电网规范副本,并有偿向其它需要者提供。
5.持证者在执行电网规范时不得有歧视行为,监管机构可以适当减轻持证者遵守电网规范的义务。
(四)遵守配电规范
除了遵守自己或其它的输电规范外,持证者还应当遵守配电规范。
(五)针对《2000公用事业法》的协调变更
这一过渡性条款,为了与《2000公用事业法》相适应,持证者应当对诸如电力市场中跟其相关的规范及协议进行修改。
(六)相关资产处置
英国与印度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基本相同。
(七)向管理机构提供信息
在其它条款所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需要时,监管机构可以要求持证者继续提供所它需要的其它合理信息,持证者应当提交这些信息。
(八)禁止交叉补贴
原则上规定持证者不应当对于不同的对象或业务之间进行交叉补贴。
三、英格兰及威尔士标准条款补充
(一)解释
对第三节有关名词术语的说明与应用解释
(二)禁止行为
持证者不得利用滥用其处于输电所有者与运营商这一有利地位从事直接或间接的电能销售活动。
(三)平衡与结算规范
平衡与结算协议规定电能投标与报价程序,以及对它们的结算方法;它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发电与供电竞争,确保持证者对输电系统的经济运营,并尽可能有效地实现与管理平衡与结算义务;它需要跟NETA和交易与结算等其它协议进行协调。
平衡与结算规范应含有修改程序,即如何对待有关电力市场成员的建议,怎样进行处理。
仅有持证者能对平衡与结算规范进行修改,监管机构的作用在于批准这种修改。
平衡与结算规范应保证它自身及监管机构规定信息的可获得性。
持证者作为参与方之一,它也应当遵守平衡与结算规范,同时应保证其它成员能够灵活地加入该规范。
(四)NETA的执行
为了保证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许可证的修改及其它诸多规定,需要制订相关的执行机制,国务大臣有权对该机制进行修改,在与其它条款冲突的情况下,本款优先。
(五)电网规范补充
针对英格兰及威尔士的特殊情况,在一些方面对其它第7款规定的电网规范进行适当补充。
(六)交易与结算协议的过渡
在平衡与结算规范生效前,持证者应当继续遵守交易与结算协议,同时需要按照要求保存交易与结算协议所需要的所有规定资料,时间跨度至少6年时间。
持证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各有关市场成员提交规定的交易数据,它可以有偿地为有关成员提供上述数据,有义务向监管机构提供信息。
(七)系统使用费
持证者应当确定系统使用收费方法,该方法需首先征得监管机构的同意,同时对该方法的修改应遵循监管机构给出的规定进行,对与系统使用收费相关的信息应当依据规定进行批露。
(七-A)系统使用收费方法
持证者应当制订有效的系统使用收费方法,对收费方法的修改必须遵循监管机构规定的程序与原则,对修改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持证者应当基于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批露。
(七-B)系统连接收费方法
规定持证者应当制订系统连接收费方法,要求对其的修改必须遵循监管机构规定的程序与原则,持证者应当基于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批。
详细规定系统连接收费的业务范围,征收方式,征收数量限制。
(七-C)无歧视
持证者在提供输电使用与连接服务时的收费应当基于无歧视原则征收,同时收费方法不得扭曲市场价格信号。
(七-D)输电服务规定条款
在市场成员提出服务申请时,持证者需要遵照执行输电系统连接与使用规范,同时还需要就监管机构规定的内容与用户达成双边协议。
持证者需要对服务的收益与成本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如何回收。
持证者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时间规定、信息批露方式,当然在一定的情况下,允许持证者不遵守这一条款。
(七-E)监管机构的职能
如果持证者与服务申请者没有达成协议,或者需要对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对协议的内容存在争论,则在满足规定的前提下,监管机构可以对其进行裁决。
(七-F)系统连接与使用规范
为了使持证者能履行职能,促进电力市场竞争,需要在前述规定以外制订系统连接与使用规范。
除了建立规范本身,持证者还应当建立对规范的修改程序,在实际进行修改时还需要首先取得监管机构的同意。
对于包含上述规范在内的系统连接与使用框架协议,监管机构有权要求持证者对其进行增补,持证者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执行该协议及其它相关规定。
(七-G)输电系统信息
在每个会计年度,持证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前按监管机构的要求给出规定的信息,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批露。
(八)安全规则
持证者需要遵守诸如燃料安全规范等的要求。
四、苏格兰标准条款补充
(一)解释
对第四节有关名词术语的说明与应用解释
(二)交易规范
交易规范规定了持证者与其它市场成员在电能交易时应遵守的程序与规则,持证者应当采用监管机构指定的交易规范。
持证者在执行交易规范时必须公平有效,对交易规范的修改需要遵守监管机构规定的程序,同时按要求进行信息批露;持证者与其它市场成员间的争议需要由监管机构进行裁决。
(三)特定信息的限制使用
输电业务信息应视为机密信息,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对特定的信息按照监管机构指定的方式进行批露。
(三-A)输电业务主管的指定与独立性
为了保证输电业务的独立性,持证者应当指定输电业务主管,并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交待明确的工作任务,同时建立与其相沟通的程序与方式。
给出了实现输电业务独立性的详细规定。
监管机构可以适当减轻持证者应遵守的义务,或要求对条款进行修改及完善。
(三-B)监督员的委派
持证者应当定期以规定的形式向监管机构汇报它对各种义务的履行情况,它还应指定一监管员,明确其工作任务,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持证者需要建立与监督员相对应的工作汇报程序。
(四)输电系统停运
持证者必须以规定的形式向监管机构汇报非计划内的输电系统停运。
(五)电网规范补充条款
针对苏格兰的特殊情况,对其它第7款规定的电网规范进行适当补充。
(六)结算协议
持证者在从事输电业务时应当遵守苏格兰结算协议。
(七)安全规则
持证者必须遵守监管机构对安全问题的规定。
(八)系统使用与连接收费基础:
透明性要求
持证者应当针对规定的服务制订合理的系统使用与连接收费原则,使市场成员能够在交易时对输电收费可以有所估计;持证者还应给出关于未来苦干年内输电系统特定指标的分析报告;同时持证者需要对上述报告或规定进行定期修订。
持证者应以规定的方式与监管机构或其它市场主体就上述报告与规定进行信息批露。
(八-A)系统使用与连接的无歧视性
持证者在提供输电使用与连接服务时的收费应当基于无歧视原则征收,同时收费方法不得扭曲市场价格信号。
(八-B)输电服务规定条款
当其它市场成员提出服务申请时,在满足的前提下,持证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回复,并就输电系统使用及连接的细节达成双边协议。
为了进行合理的收费,持证者需要对服务申请进行未来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八-C)监管机构职能
如果持证者与服务申请者对服务条款存在争论,或者希望对服务条款进行调整,或者不能达成协议,则监管机构可以干预,对上述问题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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