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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08年三季度厂网电费结算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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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08年三季度厂网电费结算情况的通知

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的要求,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以季报形式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一季度的电费结算情况。为此,请各有关电力企业在10月30日前及时报送2008年三季度电费结算情况。
  附件可至我办网站(www.serch.gov.cn)下载。
  联系人:沈峻靓
  联系电话:0571-51102722
  传真:0571-51102725
  电子邮箱:shenjl@serc.gov.cn

  附件1:2008年三季度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情况统计表
  附件2:2008年三季度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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