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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的要求,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以季报形式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一季度的电费结算情况。为此,请各有关电力企业在10月30日前及时报送2008年三季度电费结算情况。
附件可至我办网站(www.serch.gov.cn)下载。
联系人:沈峻靓
联系电话:0571-51102722
传真:0571-51102725
电子邮箱:shenjl@serc.gov.cn
附件1:2008年三季度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情况统计表
附件2:2008年三季度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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