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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浙江省发电企业许可证申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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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浙江省发电企业许可证申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电力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地)电力(业)局(公司),各县(市、区)供电局(公司),温州市龙湾永强供电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许可准入监管,发挥电力业务许可证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中的作用,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第9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资质〔200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电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发电企业许可证申领情况检查工作。现就浙江省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总装机6MW(含)以上的发电企业是否取得许可证或按规定提出许可申请。
  (二)涉及变更的发电企业,特别是有新机组投产的持证发电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
  二、检查安排
  根据电监会的工作分工,我办负责浙江省范围内的检查工作。检查工作从9月份开始,到12月份结束,分三个阶段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0月1日到10月20日)。各发电企业对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2008年10月20日前向我办按附件1格式书面报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自纠工作情况;各调度机构配合我办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浙江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各市(地)电力(业)局(公司)、各县(市、区)供电局(公司)和温州市龙湾永强供电公司的调度机构在2008年10月20日前以电子文档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材料形式,按附件2格式分别向我办上报所调度的发电企业(总装机6MW(含)以上,包括公用电厂和自备电厂)情况和机组情况。
  第二阶段:检查阶段(2008年10月20日到11月20日)。我办根据各发电企业自查自纠和调度机构上报情况,对有关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存在问题而又不及时自纠的企业,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8年11月20日到12月10日)。我办对此次检查工作进行总结,编制检查工作报告报国家电监会,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整改的企业和不配合提供材料的调度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三、有关要求
  (一)各发电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此次检查,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各级调度机构及相关电网企业要密切配合,及时做好所调度的发电企业情况和机组情况的报送工作;对电力监管机构在检查过程中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不折不扣地予以执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戴天将 夏海斌
  电话:0571-51102763,51102775
  传真:0571-51102784,51102775
  地址:杭州市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楼20楼2011杭州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
  邮编:310012
  电子邮箱:daitj@serc.gov.cn
  OA: 资质发电2/资质管理处/serchzma01@ serchzma01
  戴天将/资质管理处/serchzma01@ serchzma01

  附件1:发电企业自查报告
  附件2: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企业及其机组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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